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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9-12 字体:【】【】【

 湖南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档发[2010]6号
 
各市(州)档案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0]12号)要求,结合全省档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将《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
  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9.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10.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12.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3.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14.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违法违纪行为情形和处分基准:
  (一)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不按国家规定设立档案机构、不安排档案工作人员、不配置必要的档案设施的;
  3.不按国家规定立卷归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4.不按国家规定移交档案的;
  5.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10个工作日内如数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统一整理归档;按规定设立档案机构并配备必要人员和设备;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限20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对不如数如期上交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和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较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档案材料的;
  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档案中有关个人隐私的材料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6.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7.对发生的档案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8.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9.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情形:
  1.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一定损失的;
  4.自行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涂改、伪造档案的;
  5.对拒绝或者抵制涂改、伪造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揭发或者检举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分基准: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丢失、损毁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3.涂改或伪造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10卷(件)的;
  6.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10年(短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30年(长期)1—10卷(件)的;
  6.有其他较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3.涂改、伪造档案保管期限永久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保管期限30年(长期)10卷以上、保管期限永久1—10卷(件)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重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令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违反《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造成档案损失的,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赔偿基准:
  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10年(短期)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200—500元;保管期限30年(长期)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500—1000元;保管期限永久的每损失1卷(件)赔偿1000—3000元。
  2.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200—1000元;永久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1000—2000元。
  3.科技档案:短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500—1000元;长期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1000—2000元;永久保管的每损失1卷赔偿2000—3000元;涉及个人专利和商业机密的每损失1卷赔偿1—5万;
  4.人事档案:每损毁、丢失1份(件)赔偿1000元;损毁、丢失个人全部档案的赔偿1万元。
  5.声像与电子档案:(1)照片档案:每损毁、丢失、盗窃保管期限30年(长期)l张赔偿100—500元;每损毁、丢失、盗窃l张(永久)赔偿200—1000元。(2)录音、录像带:每损毁、丢失、盗窃l盘赔偿500—1000元。(3)电子档案:每损毁、丢失、盗窃l盘赔偿1000—2000元。
  6.珍贵档案:损毁、丢失、盗窃年代久远的孤本历史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遗物、名人字画、反映国家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根据其价值每1件赔偿可突破10万元。